近期,很多食品生产企业咨询河南金测检测,关于食品生产过程中配料的使用有没有相应的规范呢?在这篇文章中,我们选择了几个常见问题予以分享。
问:配料名称可以直接标示为复合调味料吗?
答:目前《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尚未正式实施,复合调味料的相关标准有:《NY/T 1886 绿色食品 复合调味料》及部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河南、上海等地)
如果复合调味料满足上述地方标准及以上的标准,且添加量不超过25%,在地方监管部门没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标识为复合调味料。(注意:复合调味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如果在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需要标识出来)
食品配料表
问:用的配料中使用了菌种,但是在食品中不发挥作用,需要标示出菌种吗?如果需要标识,要标出乳酸菌还是必须要标识出菌种?
答:根据现行有效的GB 7718问答(依据如下),标识菌种不以菌种是否还在食品中发挥作用而有不同,都应标识具体菌种名称。
三十八、关于食品中菌种的标示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和原卫生部2011年第25号公告分别规定了可用于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预包装食品中使用了上述菌种的,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标注菌种名称,企业可同时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自2014年1月1日起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相关菌种。2014年1月1日前已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可继续使用现有标签,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问:复合配料展开后的复合配料还需要继续展开吗?
答:参考《GB7718标准实施指南》P41页: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多级复合配料展开一层标示即可;如果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在终产品中的含量超过25% 且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建议展开标示该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